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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的通知

交水发[2002]476号颁布时间:2002-10-14

     2002年10月14日 交水发[20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船舶营运证》)作为船舶取得 国内营运资格的证明,在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运输船舶 的管理,防止老旧运输船舶和报废船舶在买卖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篡改船龄等问题,促 进我国船舶技术水平的提高。部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适用范围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是该船舶曾由原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经营管理并投入营 运的证明。新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向运管、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 当出示《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营运证注销证明 书》:   (一)船舶报废;   (二)船舶所有权转让;   (三)船舶经营权变更。   根据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 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不必办理新增运力手续、取得交 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可凭《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 及其他资料到有关海事管理部门、船检机构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二、《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船舶需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填写《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一)缴还《船舶营运证》原件。   (一)对符合规定的注销申请,当地管理部门是原《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的, 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二)当地管理部门不是原发证机关的,应按《船舶营运证》的申领程序,在两 个工作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和《船舶营运证》原件转报原发证机关,对 符合规定的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在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 销证明书》。   (三)因船舶报废原因而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原船 舶所有人(经营人)收存。   (四)船舶发生所有权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原船舶所 有人(经营人)应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转交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新 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持该证书及相关船舶资料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申领新的《船 舶营运证》。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签发新的《船舶营运证》的同时,应收存该《营运 证注销证明书》原件。   三、加强对《船舶营运证》注销工作的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营运证注销工作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对 核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管理,严禁签发与事实不符的证书。   要把加强对《船舶营运证》注销管理同《船舶营运证》核发结合起来,船舶在国 内发生所有权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新《船舶营运证》时,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 审核《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无此证书的,一律不得办理新的《船舶营运证》。   要加强对船舶强制报废的监管,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而未按《老旧运输船舶管 理规定》规定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依法予以处罚。要通过 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及时准确地掌握强制报废船舶的信息。   四、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填写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二)由我部统一印制,有关内容按原《船舶 营运证》的记载填写。 附件:一、《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样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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