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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国际发[2002]335号颁布时间:2002-07-26

     2002年7月26日 交国际发[2002]335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l01(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耐火试验程 序应用规则》(以下简称“FTP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该 修正案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有关规定,FTP规则及其修正案具有强制性。我国是安 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 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修正案   9参考文件清单   1在第.11段后增加参考文件第.12和第.13如下:   “.12经第MSC.90(71)号决议修正的第MSC.40(64)号决议-确定高速船船用材料为 阻燃材料的标准;和   .13第MSC.45(65)号决议 - 高速船耐火分隔的试验程序。” 附件1:耐火试验程序   2新增第10和11部分如下:   “第10部分 - 高速船阻燃材料试验   1适用范围   若高速船所用材料要求为阻燃材料,则其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2耐火试验程序   要求为阻燃材料的舱壁、墙和天花板衬板包括其支撑结构、家具及其它结构或内 部构件的表面材料,应根据经第MSC.90(71)号决议修订的第MSC.40(64)号决议规定的 耐火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第11部分 - 高速船耐火分隔的试验   1适用范围   若高速船所用的结构要求具有耐火性,这些结构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此类结构 包括耐火舱壁、甲板、天花板、衬板和门。   2耐火试验程序   高速船耐火分隔应按第MSC.45(65)号决议规定的耐火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3附加要求   3.1耐火分隔使用的材料应为分别根据本附件第1部分或第10部分验证的不燃材料 或阻燃材料。   3.2本附件第3部分也适用于窗、挡火闸、管路贯穿和缆线穿口等构造。   3.3本附件第4部分也适用于要求防火门控制系统能够在火灾时运行的情况。   3.4如果允许在耐火分隔中将可燃镶片与不燃基垫一起使用,若要求此类镶片具有 低播焰性,则应根据本附件第5部分来验证。” 附件2:可能未经试验和(或)未经认可就已安装的产品   3在附件2原第2.2段后新增第2.3段如下:   “2.3对于高速船,阻燃材料被认为符合附件1第2部分的要求,无需进一步试验。   4在附件2原第5.2段后新增第5.3段如下:   “5.3对于高速船,被确认为阻燃材料的表面和材料被认为符合附件1第5部分的要 求,无须进一步试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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