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运输法规 > 正文

交通部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二)

交国际发[2002]328号颁布时间:2002-07-26

  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低位照明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一般要求   所要求的任何低位照明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或达 到本组织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应急消防泵的规范。本章不适用于1000总 吨及以上的客船。对该类船舶的要求见公约第II-2章第 10.2.2.3.1.1条。   2工程规范   2.1总则   应急消防泵应为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的泵。   2.2部件要求   2.2.1应急消防泵   2.2.1.1泵的排量   泵的排量应不低于公约第II-2章第10.2.2.4.1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而 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下列排量:   .1小于1000总吨的客船和2000总吨 25m3/h 及以上的货船;以及   .2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 15m3/h   2.2.1.2消防栓压力   当泵按第2.2.1.1款的要求供水时,消防栓处的压力应不小于公约第II-2章所要求 的最低压力。   2.2.1.3泵吸水头   泵的总吸头和净正吸头的确定应考虑公约和本章有关泵的排量和在运行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状态下消防栓的压力。船舶在进出干船坞时的压载 状态不必视为营运状况。   2.2.2柴油机和燃油柜   2.2.2.1柴油机的起动   泵的任何柴油驱动动力源应能在温度降至0℃时的冷态下用人工(手摇)曲柄起动。 如果这样不切实际,或如遇到更低的气温时,则可考虑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加热安排, 以确保随时起动。如人工(手摇)起动不可行,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其它起动方式。这些 方式应能够在30分钟内至少使柴油驱动的动力源起动六次,并在前10分钟内至少起动 两次。   2.2.2.2燃油柜容量   燃油供应柜所装盛的燃油应能使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小时,同时在A类机器处 所外应储备足够数量的燃油,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15小时。   第13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的规范。   2客船   2.1梯道的宽度   2.1.1梯道宽度的基本要求   梯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900 mm,对于超过90人的情况,每超过1人则梯道的净宽度 应至少增加10 mm。经由该梯道撤离的总人数应假定为该梯道所服务区域内船员和旅客 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梯道的宽度应不低于按第2.1.2段所确定宽度。   2.1.2梯道宽度的计算方法   2.1.2.1 计算的基本原则   2.1.2.1.1本计算方法确定每一层甲板上梯道的最小宽度,同时考虑到通向该梯道 的相邻梯道。   2.1.2.1.2基本思路是,计算方法应逐一考虑到从每一主竖区内的封闭处所撤离, 并考虑到使用每一区域中梯道围蔽的所有人员,即使他们从另一主竖区进入该梯道。   2.1.2.1.3对于每一主竖区,应计算出夜间(第一种情况)和白天(第二种情况)和在 两种情况下用于确定所考虑的每一层甲板的梯道宽度的最大尺度。   2.1.2.1.4梯道宽度的计算应依据每一层甲板上负载的船员和旅客数而定。乘载负 荷应由设计者按旅客和船员居住处所、服务处所、控制处所和机器处所的情况予以额 定。就计算而言,公共处所的最大容量应按以下两个数值来定:或者按座位或类似布 置的数目,或者按每人占甲板表面面积2m2计算所得的数值。   2.1.2.2 最小值的计算方法   2.1.2.2.1基本公式   在考虑每种情况下能容纳及时从临近的上、下甲板撤离到集合站的人流所用梯道 宽度设计时,应采用下列计算方法(见图1和图2):   当连接两层甲板时:W = (N1+N2)×10 mm;   当连接三层甲板时:W = (N1+N2+0.5N3)×10 mm;   当连接四层甲板时:W = (N1+N2+0.5N3+0.25N4)×10 mm;以及   当连接五层或更多层甲板时,梯道宽度应通过对所考虑的甲板和相邻甲板使用上 述连接四层甲板的公式来确定。   式中:   W=所要求的梯道扶手间的行走宽度。   如果梯道在甲板层上设有面积为S的梯道平台,则W的计算值可以减少。这种减少 通过在Z中减去P来实现,在此:   P =S×3.0人/ m2;而Pmax=0.25Z   式中:   Z =预计在所考虑的甲板上要撤离的总人数   P =暂时躲避在梯道平台上的人数,该人数可从Z中减去,P的最大值为0.25Z   S =平台面积(m2)减去开门所需要的面积,再减去人流接近梯道所需的面积(见 图1);   N =预计来自所考虑的每一相邻甲板需要使用该梯道的总人数;N1代表使用该梯 道人数最多的甲板,N2代表人流直接进入该梯道人数次多的甲板;在确定每一层甲板 的梯道宽度时,N1>N2>N3>N4 (见图2)。这些甲板被假定为在所考虑的甲板或其上游 (即离开登乘甲板方向)。 图1用于减小梯道宽度的平台计算(略) 图2最小梯道宽度(W)计算示例(略)   2.1.2.2.2人员分流   2.1.2.2.2.1脱险通道的尺度应根据从梯道和通过门廊、走廊和梯道平台(见图3) 逃生的预计总人数来计算。对于下述两种处所的占用情况应作分别计算。对于逃生路 线的每一组成部分,所确定的尺度应不小于按每一种情况确定的最大尺度:   第一种情况:在铺位容量最大的舱室中住满旅客;在船员舱室的船员占据最大铺 位容量的三分之二;以及服务处所有三分之一的船员。   第二种情况:公共处所中的旅客占据最大容量的四分之三;公共处所中的船员占 据最大容量的三分之一;服务处所有三分之一的船员;以及船员居住处所有三分之一 的船员。 图3乘员负荷计算示例(略)   2.1.2.2.2.2在仅计算梯道宽度时,某一主竖区内容纳的最大乘员数,包括从另一 主竖区进入梯道的人员,不应假定为高于船舶的核定载客人数。   2.1.3禁止减少通向集合站梯道的宽度   在向集合站撤离的方向的梯道宽度不得减少,如一个主竖区内有几个集合站时, 向最远的集合站方向撤离的梯道的宽度不得减少。   2.2梯道的细节   2.2.1扶手   梯道的两侧应安装扶手。扶手间的最大净宽度为1800 mm。   2.2.2梯道走向   所有尺度供90人以上使用的梯道应为艏艉向梯道。   2.2.3竖向高度和倾斜度   不带楼梯平台的梯道的竖向高度不应超过3.5m,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2.4平台   除了服务于公共处所直接通向梯道围壁的梯道平台外,每一层甲板上的梯道平台 的面积应不小于2m2,如果使用该平台的人数超过20人,每增加10人增加1m2,但不 必超过16m2。   2.3门厅和走廊   2.3.1门厅和走廊以及脱险通道内的中间平台的尺度应与梯道同样处理。   2.3.2通向集合站的梯道出口门的合计宽度应不小于为该层甲板服务的梯道总宽度。   2.4通向登乘甲板的撤离路线   2.4.1集合站   应该认识到通向登乘甲板的撤离路线可能包括一个集合站。在这种情况下,应考 虑防火要求和从梯道围壁到集合站和从集合站至登乘甲板的走廊和门的尺度,并注意 到从集合站撤离人员至登乘位置将分成小的控制组进行。   2.4.2从集合站到救生筏登乘位置的路线   如果旅客和船员被困在一个集合站,而该集合站却不在救生筏登乘位置,则从集 合站到登乘位置的梯道和门的宽度应按控制组的人数计算。除非在通常情况下从这些 处所撤离需要更大的尺度,否则梯道和门的尺度不必超过1500 mm。   2.5脱险通道平面图   2.5.1应备有标明下列内容的脱险通道平面图:   .1在所有通常有人的处所中船员和乘客的人数;   .2预计经由梯道并通过门厅、走廊和平台逃生的船员和乘客的人数;   .3集合站和救生筏登乘位置;   .4主要和次要的脱险通道;和   .5梯道、门、走廊和平台区域宽度。   2.5.2脱险通道平面图应附有确定逃生梯道、门、走廊和平台区域宽度的详细计算 情况。   3货船   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700mm,而且应在一侧有扶手。净宽 在1800mm及以上的梯道和走廊应在两侧都有扶手。“净宽”是指扶手与另一侧舱壁之 间或两侧扶手之间的距离。梯道的倾斜角一般为45°,但不大于50°,在机器处所和 小处所则不应大于60°。通向梯道的门厅应与梯道宽度相同。   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总则   2.1.1提供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液货甲板区域以及甲板已破损的任何 液货舱内。   2.1.2甲板泡沫系统应能简单而迅速地操作。   2.1.3按所需输出量操作甲板泡沫系统时,应允许同时从消防总管按所需压力喷射 所需最小数量的水柱。   2.2组件要求   2.2.1泡沫溶液和泡沫浓缩剂   2.2.1.1泡沫溶液的供给率不得小于下列数值中的最大值:   .1按液货甲板面积每平方米每分钟0.6l,此处液货甲板面积系指船舶最大宽度乘 以全部液货舱的纵向总长度;   .2按具有最大面积的单个液货舱的水平截面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分钟为6l;或   .3按最大泡沫喷射装置保护并完全位于该装置前方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分钟 3l,但不少于每分钟1250l。   2.2.1.2应供应足量的泡沫浓缩剂,以保证在采用第2.2.1.1段所规定的泡沫溶液 供给率中的最大值时,对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液货船能产生泡沫至少20分钟,或者, 对于没有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液货船能产生泡沫至少30分钟,以大者为准。泡沫倍数 (即所产生的泡沫体积与水和发泡浓缩剂混合物的体积之比)一般不超过12比1。如果系 统基本上产生低泡沫,但其倍数比稍稍超过12比1,则所需的泡沫溶液的数量仍然按倍 数比为12比1的系数计算。当采用中等倍数的泡沫时(倍数在50比1至150比1之间),泡 沫的使用率和泡沫喷射装置的能力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2.2喷射装置和泡沫枪   2.2.2.1来自固定式泡沫系统的泡沫应用喷射装置和泡沫枪来供应。每一喷射装置 应至少供给第2.2.1.1.1段和第2.2.1.1.2段所要求的泡沫溶液供给率的50%。对小于 4000载重吨的液货船,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装设喷射装置,而只要求装设泡沫枪。但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泡沫枪的能力至少应是第2.2.1.1.1段或第2.2.1.1.2 段所要求的 泡沫溶液供给率的25%。   2.2.2.2任一喷射装置应对所保护的、完全位于它的前方的甲板区域至少能以每平 方米每分钟3 l的能力喷射泡沫溶液。该能力不得低于每分钟1250l。   2.2.2.3任一泡沫枪的能力应不小于每分钟400l,在静止空气中,其射程应不小于 15m。   2.3安装要求   2.3.1主控制站   系统的主控制站应恰当地布置在液货舱区域以外,靠近起居处所,并位于在被保护 区域万一失火时易于接近和操作的地点。   2.3.2喷射装置   2.3.2.1喷射装置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第2.1.1段的要求。   2.3.2.2从喷射装置至前方所保护区域最远端的距离,应不大于该装置在静止空气 中射程的75%。   2.3.2.3应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舷各装设一具喷射装 置和用于泡沫枪的软管接头。对小于4000载重吨的液货船,应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 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舷各装设一具供泡沫枪使用的软管接头。   2.3.3.1泡沫枪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4具。泡沫总管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能使至少2 具泡沫枪将泡沫喷射到液货船甲板区域的任何部位。   2.3.3.2泡沫枪的装设应保证在灭火操作中动作灵活;并覆盖喷射装置保护不到的 区域。   2.3.4 隔离阀   在泡沫总管和与甲板泡沫系统构成一个整体的消防总管上紧靠喷射装置前应设有 隔离阀,以隔离这些总管的损坏部分。   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总则   2.1.1本章所指货舱均包括污水舱。   2.1.2公约第II-2章所提到的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试验均应使主管机关满 意。其设计与操作应能使得并保持液货舱内的大气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燃烧,但当这种 舱需要除气时除外。万一惰性气体系统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操作要求,并估计维修不 可行,只有在其符合《惰性气体系统导则》规定的“紧急情况”时,方可继续进行卸 货、排除压载和必要的货舱清洗。   2.1.3功能要求   该系统应能够:   .1通过降低每一液货舱大气的含氧量,使之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水平,而使空液 货舱惰化。   .2在港内和海上始终保持任何液货舱内的任何部分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 8%并保持正压,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3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得进入液货舱,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4驱除空液货舱内碳氢化合物气体,以便随后的除气作业均不会在舱内产生可燃 气体。   2.2组件要求   2.2.1惰性气体的供应   2.2.1.1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来自主锅炉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主 管机关也可以允许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 它们混合的烟道气体,但必须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此种系统应尽可能符合本章要求。 不准使用利用储备的二氧化碳气体的系统,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系统本身产生静电着火 的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   2.2.1.2该系统应能以船舶最大卸货速率125%的速率(按体积计算)向液货舱输送惰 性气体。   2.2.1.3该系统以任何所需的流速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时,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 内的含氧量(按容积计算)应不超过5%。   2.2.1.4惰性气体发生器应装有两台燃油泵。但如果在船上备有燃油泵及其原动机 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燃油泵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可以进行检修,主管机关可允 许只装1台燃油泵。   2.2.2清洗器   2.2.2.1应装设烟道气体清洗器,使其有效冷却第2.2.1.2段和第2.2.1.3段所规定 的全部气体并清除其中的固体颗粒和硫的燃烧产物。冷却水系统的布置应保证连续向 惰性气体系统供应足量的冷却水而不妨碍船上任何其他重要用途的供水。此外还应有 备用冷却水供水装置。   2.2.2.2应装设过滤器或等效设施,以尽量减少被带到惰性气体鼓风机里的水量。   2.2.2.3清洗器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隔开的 隔离空舱的后方。   2.2.3鼓风机   2.2.3.1应至少装设两台鼓风机,并应能至少向液货舱输送第2.2.1.2 段和第 2.2.1.3段要求的气体体积。如果带有气体发生器的系统能向被保护的液货舱输出第 2.2.1.2段和第2.2.1.3段要求的气体总量,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只安装一台鼓风机。但 船上应备有鼓风机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鼓风机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 可以进行检修。   2.2.3.2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应使其作用在任一液货舱的最大压力不超过该液货舱 的试验压力。在每台鼓风机的进、排气连接管上应安装截止阀。应装设能使惰性气体 设备的功能在开始卸货前达到稳定的装置。如果鼓风机将用于除气,则其空气进口应 安装盲断装置。   2.2.3.3鼓风机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隔开的 隔离空舱的后方。   2.2.4水封   2.2.4.1第2.3.1.4.1段所述的水封应能由两台独立的泵供水,每台均能一直保持 足够的供水量。   2.2.4.2水封和它的附属装置的布置应能在各种工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倒流, 并保证起到正常的密封作用。   2.2.4.3应有确保防止水封被冰冻的措施,该措施不能因过热而损坏水封的完整性。   2.2.4.4与水封有关的供水和排水管以及通往气体安全处所的透气管或压力传感管 均应装设环流水管或其它认可的装置。应有防止此种环流水管被真空抽空的措施。   2.2.4.5甲板水密封和环流装置应能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其压力等于液货舱的试 验压力时发生回流。   2.2.4.6关于第2.4.3.1.7段,应使主管机关对于在所有时间维持充足水量以及在 气流停止时维持装置的完整性以便能自动形成水封方面感到满意。在得不到惰性气体 供应时,水封水位低的声光报警应启动。   2.3安装要求   2.3.1系统中的安全措施   2.3.1.1烟道气体隔离阀   在锅炉烟道与烟道气体清洗器之间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安装烟道气体隔离阀。 这些隔离阀应设有表明阀处于开启或关闭状态的指示器,并采取措施使其保持气密和 使阀座避免烟灰污染。应设有装置用来保证烟道气体隔离阀开启时锅炉吹灰器不能工 作。   2.3.1.2防止烟道气体泄漏   2.3.1.2.1清洗器和鼓风机连同有关管系和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应予以特别考虑,以 防止烟道气体泄漏到围蔽处所内。   2.3.1.2.2为了安全维修,应在烟道气体隔离阀与清洗器之间,或在清洗器的烟气 入口处装设一台附加水封装置或有效防止烟气渗漏的其它设备。   2.3.1.3气体调节阀   2.3.1.3.1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安装一个气体调节阀。按第2.3.1.5段的要求, 该阀应能自动控制关闭。除非第2.2.3段中要求的惰性气体鼓风机装有自动控制转速的 设备,否则它还应能自动调节通往液货舱的惰性气体的气流。   2.3.1.3.2第2.3.1.3.1段所述的气体的调节阀应装在惰性气体总管通过的最前面 的气体安全处所的前舱壁处。   2.3.1.4烟道气体止回装置   2.3.1.4.1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至少安装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为水封, 以便在船舶所有正常的纵倾、横倾以及运动的情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回流至机 器处所的烟道或任何气体安全处所。它们应位于第2.3.1.3.1段所要求的自动阀与通向 液货舱或液货管路的最后一段连接管之间。   2.3.1.4.2第2.3.1.4.1段所述的装置应位于液货舱区域的甲板面上。   2.3.1.4.3第二个止回装置应为能防止气体或液体倒流的止回阀或等效设备,其安 装位置应在第2.3.1.4.1段所要求的甲板水封的前方。它应装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作为 可靠关闭装置的替代措施,可以在止回阀的前方装设一个附加的具有此种关闭作用的 阀,以便将甲板水封与通往各液货舱的惰性气体总管隔离开来。   2.3.1.4.4作为防止从甲板总管倒流的碳氢化合物液体或气体可能泄漏的一个附加 措施,应在第2.3.1.4.3段所述的具有可靠关闭装置的阀和第2.3.1.3段所述的阀之间 的管段上备有设施,在前者所指的阀被关闭时,能安全地透气。   2.3.1.5自动关闭装置   2.3.1.5.1惰性气体鼓风机和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1、 2.4.3.1.2和2.4.3.1.3段规定的预定限值来布置。   2.3.1.5.2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4段的规定布置。   2.3.1.6含氧多的气体   按照第2.4.3.1.5段,当惰性气体的含氧量以体积计超过8%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改 善气体的质量。除非气体的质量得到改善,否则所有液货舱作业应予暂停,以避免空 气被吸入舱内,而且第2.3.1.4.3 段所述的隔离阀也应关闭。   2.3.2惰性气体管线   2.3.2.1在第2.2.4和2.3.1.4段所要求的止回装置的前方,惰性气体总管可以分成 两根或两根以上的支管。   2.3.2.2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应装有通向每一个液货舱的支管。惰性气体总管应装有 截止阀或等效控制装置,将每一个液货舱隔开。如果装的是截止阀,则应设有锁闭装 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控制系统应提供该阀操作状况的明确信息。   2.3.2.3对于混装船,用于将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油水舱与其它舱隔开的装置应由盲 板法兰组成,当载运油类以外货物时,这种法兰应一直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上,但《惰 性气体系统导则》有关章节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3.2.4应设有保护液货舱在与惰性气体总管隔开时免受因温度变化引起超压或真 空的影响的装置。   2.3.2.5管系的设计应在所有正常情况下能防止液货或水在管路内积聚。   2.3.2.6应设有适当装置使惰性气体总管能与外部的惰性气体供应管相连接。该装 置应包括250 mm标称管材尺寸的螺栓法兰,用阀将惰性气体总管隔开,并位于第 2.3.1.4.3段所述的止回阀的前方。法兰的设计应符合在船舶货物管系的其它外部连接 的设计中所采用的标准中的适当等级。   2.3.2.7如果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液货管系之间装有连接管,考虑到在两个系统 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压力差,因此应设有保证有效隔离的装置。该装置应由两个截止 阀组成,并在两阀之间装有能使该处空间安全透气的装置,或者用带盲板的短管组成 的装置。   2.3.2.8位于液货总管一侧用来隔离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液货总管的阀,应为带有 可靠关闭装置的止回阀。   2.4操作与控制要求   2.4.1指示装置   在惰性气体鼓风机进行工作的任何时候,应有设备用以连续指示鼓风机排气端惰 性气体的温度和压力。   2.4.2指示和记录装置   2.4.2.1当供送惰性气体时,应有仪表连续指示和永久记录:   .1第2.3.1.4.1段所述止回装置前方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压力;和   .2鼓风机排气端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惰性气体的含氧量。   2.4.2.2第2.4.2.1段中所述的装置应置于液货控制室(如有此室)内。如果没有液 货控制室,则应安装在负责液货作业的高级船员易于接近的位置。   2.4.2.3此外,应在以下位置安装仪表:   .1在驾驶室内,在所有时间内指示第2.4.2.1.1段所述的压力,并在混装船上污油 水舱与惰性气体供气总管隔离时,指示污油水舱内的压力;和   .2在机器控制室或机器处所内,显示第2.4.2.1.2段所述的含氧量。   2.4.2.4应配备手提式仪器,用以测定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此外,应对每个液 货舱作出适当布置,以便能使用这些手提式仪器测定液货舱内的空气情况。   2.4.2.5应配备适当装置,用以校准第2.4.2.1至2.4.2.4段中所述的固定式和手提 式气体浓度测量仪表的零位和刻度。   2.4.3声光报警装置   2.4.3.1对于烟道气体型和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均应装设声光报警 装置,以指示:   .1第2.2.2.1段所述的烟道气体清洗器内的水压和流量过低;   .2第2.2.2.1段所述的烟道气体清洗器内的水位过高;   .3第2.4.1段所述的气体温度过高;   .4第2.2.3段所述的惰性气体鼓风机失灵;   .5第2.4.2.1.2段所述的气体含氧量按体积计超过8%;   .6第2.3.1.3和2.4.2.1段所述的气体调节阀自动控制系统和指示装置失电;   .7第2.3.1.4.1段所述的水封中的水位过低;   .8第2.4.2.1.1段所述的气体压力低于100mm水柱。报警装置应保证混装船的污油 水舱内的压力在所有时间都得到监测;以及   .9第2.4.2.1.1段所述的气体压力过高。   2.4.3.2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增设声光警报装置,以显示:   .1燃油供应不足;   .2发生器失去动力;以及   .3发生器自动控制系统失去动力。   2.4.3.3第2.4.3.1.5、2.4.3.1.6和2.4.3.1.8段所要求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机器 处所和液货控制室(如有此室)之内,但在每一种情况下,所要求的报警装置都应安装 在负责的船员能立即收到的位置。   2.4.3.4应装设一个独立于第2.4.3.1.8段所要求的报警装置的声响报警系统或自 动关闭液货泵的装置,它们在惰性气体总管内达到预定的低压限值时启动。   2.4.4使用说明书   船上应备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操作方法、安全和维修要求以及有关 惰性气体系统及其在液货舱系统中的应用对职业健康的危害。说明书应包括万一惰性 气体系统发生故障或失效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指南。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