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1-19
1994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近日,一些单位来电询问在国家税制改革和外汇并轨后,有关进口车辆如何计征
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依据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文件精神有
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356号)规定:“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购
费以计算进口环节各项税后的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所谓进口环节各项税是指关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关税税率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如下:
1.排气量3000毫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00毫升及其以
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10%。
2.排气量3000毫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00毫升以上的柴油
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0%。
(二)上述所述小汽车是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
(三)进口车辆本注明调整关税税率的,请以当地海关公告的现行关税税率为准。
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车辆的增
值税税率为17%。具体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车辆的消
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1.摩托车:10%。
2.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
气缸容量在1000~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
(二)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
五、由于外资企业进口的车辆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对“三资企业”进口车辆计征车购费的计费组合价格,在计算时也应作相应改
变。
六、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车辆征收车购费一律收入人民币。如遇
车主支付外汇券,可视同人民币支付收取。
对进口车辆计征车购费涉及到外汇汇率的,一律以征费当日国家公布的外币兑换
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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