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运输法规 > 正文

交通部关于执行外贸港口费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运发[1993]281号颁布时间:1993-03-19

     1993年3月19日 交运发[1993]281号 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沿海港口,长江开放港口、丹东、龙口、威海、椒江、温州、厦门、 福州、泉州、北海、防城港务局:   自去年四月一日颁布新的外贸注射器费收规则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新的外贸 港口费收规则以及有关文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 定如下:   关于集装箱和到港船舶净吨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   国内船公司挂五星红旗和经部批准改挂方便旗的船舶作为各公司的量统计。   中远公司是指大连、天津、青岛、连云港、上海、广州六个公司及中远中欧集装 箱联营办公室。   凡按外贸港口费收规则规定付费的船舶,均应作业各港到港总量牺牲品船公司的 量统计;统计时间截止到统计年十二月二十一日24时装卸完毕的船舶。   关于拖轮费的计收问题   在外贸港口费收规则未作全面修改以前,各港可与各船公司签定拖轮作业钮收费 协议,报部备案。   以上请遵照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