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中,应当如何计算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
人应当依照什么样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如何确定赔偿额是很重要的。合
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
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对如何确定损害赔
偿额规定了四个原则:
1.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
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有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但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这也实际上是对赔偿额的
一种约定。但是要注意在保价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受损的赔偿。所谓保价运输就
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
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
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
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
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
损失进行赔偿。我国的铁路法第十七条对货物的保价运输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
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
请输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
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
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条之所以要规定此时以交付时或者应当交付
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货物的赔偿额,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
得假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
收货人的利益。这里的"交付时"是指货物按时到达了目的地,但是货物有毁损的
情况下,计算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应当交付时"是指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而货
物有毁损的或者货物根本就灭失了、不存在了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
4.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
其规定进行赔偿。我国专门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
例如铁路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
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航空法第一百二十条规
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
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
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
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
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实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
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
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
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得根据保险
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
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