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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颁布时间:1999-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一旦收货人接到承运人的通知,应当及 时提货,这是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的提货通知后的规定 时间内或者没有规定时间而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取货物,或逾期提货的,应当向 承运人支付逾期的保管费用,如果因为逾期提货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收货人应 当承担损失。如果在逾期期间,货物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 赔偿责任。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将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交还给承运人,承运人 一般也只有在收货人出示了提货凭证后,才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如果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或者提货凭证的规定,应当由收货人交付全部或者 部分运费的,收货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履行交付运费的义务后,才有权利提取货物。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 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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