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颁布时间:1999-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往往会托运一些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有放射性的等危险物品。在运输这些危险物品
时往往就会涉及安全问题,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对这些危险物品不进行妥善处理,
就有可能对货物、运输工具等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对危险物
品的安全运输作出强制性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也正因为这样,各专门运输法对
危险物品的运输基本上都作了特别规定,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
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
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
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
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
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托运、承运货
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共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
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
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提交承运人。在该款的规定中,对托运人规定了三项义务:
1.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这里的妥善包装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
的规定进行,这些规定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运输主管部门的规章中基本上都
有规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
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则应符合联合国
国际海事组织所颁布的危险品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2.托运人应当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标上
"危险物品,请注意"的标签;在易燃的物品上贴上"火"的标志。在危险物品上作
出标志和标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识别、提请人们注意,也是为了承运人进行
安全运输。
3.托运人还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
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承运人采取措施进行安全运输,同
时也是为了让承运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
品报成非危险物品的名称,否则就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