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
就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
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
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
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
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
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
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
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
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现有的各专门运输法均未对运输合同的主体
加以规定。原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货物运输合同要求托运人必须是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但是本法对托运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出
任何特别的限制,只要求托运人应当具有民法规定的行为能力。托运人既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运输合同的一
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
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
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其取得托运人
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
同是为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是运输
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3.本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本身。
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其权
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即权利是要求承运
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运费是指在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