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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 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 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 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 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 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 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 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 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 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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