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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37号颁布时间:2000-11-30

     2000年11月30日 国土资发[20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 管理局: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 径,也是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但是,在目前小城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存 在着布局过于分散、土地利用粗放、违法使用土地、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在保护耕地和保障 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在小城镇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 效”的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村镇建 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制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尚未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要 加快编制。如果规划确需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规划批准后,仍必须按规 划管地用地。   对已经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县 域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重点向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 制镇倾斜。   二、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 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在整理等途径解决,做到在小 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 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 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 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   要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 建设用地指标。对于集中建房或进镇购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复耕或依法转让的,可视同 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要从严控制分散建房,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建“路边店”。凡 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已确定撤并的村庄不得再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小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大力推进土地的有偿使用,集聚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 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地要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配置,凡可免价的,要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 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广小宗地 招标、拍卖出让土地的经验。   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已经列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 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也要统一规划、 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建单门独院住宅,提倡建单元楼。对已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的调整、改造,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占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必须真正做到依法 补偿,不得人为压低补偿费用。   四、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依法认真履行规划、管 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职责。对试点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加强指导,及 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小城镇建设用地,做到依法批地、 合法用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土地登记工作。要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肃 查处各类违法批地、用地行为,为小城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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