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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7号颁布时间:1999-10-14

     1999年10月14日 国土资发〔19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 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 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 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 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 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 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 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 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 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 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 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 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 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 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 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 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五、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用地 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 出相应规定。   六、今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 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供应状况,不定期地组织 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经 贸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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