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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五)

建标[2000]85号颁布时间:2000-04-20

     2000年4月20日 建标[2000]85号 附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8.7.3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8.7.5A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 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或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 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 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公共活动用房。   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3可燃物品库房。   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5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 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   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3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4自备发电机房。   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 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2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 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3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 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 令转接点室;   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厅、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 控制室;   6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 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1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 1211、1301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2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5.5消防水泵房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16-87   8.8.1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 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8.8.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 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50045-95   7.5.1独立设置的悄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 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 台消防工作泵。   7.5.4一级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 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第三篇 建筑设备   1 给本和排水设备   1.1 管道布置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7.1.2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 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86   6.1.2档案馆库区内不应设置用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2.4.2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 的上面。   3.3.7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 的上面。   3.3.9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 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6.1.15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人口引人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 置防爆波阀门;   当从围护结构引人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 于1MPa。   6.2.11星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 不小于1MPa的阀门。   6.2.16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 防爆波阀门。   6.4.8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人口引人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 爆波阀门;当从国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 不应小于1MPa。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8   2.2.3生活饮用水不得团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 性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 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2.2.5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使器(槽)直接连接。   2.2.7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地与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 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2.2.10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 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3.3.3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 方式:   一、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二、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三、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四、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五、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露水盘的排水。   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5.2.3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宣、治疗室、 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洗婴他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8   3.2.1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 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注:卫生器具构植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必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3.3.2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9.17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 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3.8.6F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2 然气设备   2.1室内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7.2.1的规定。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麦7.2.1   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及单独的锅炉房 0.4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低压过户) 0.005   7.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7.2.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 管网的压力工况;   (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   (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   (4)加压设备应设分通阔和出口止回阀。   7.2.10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 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1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 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7.2.1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陆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 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2.14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25mm;   (2)当输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15mm。   7.2.16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 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   7.2.17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 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 敷设在钢套管中;   (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并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并应设与楼板耐 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 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9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温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必须敷 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7.2.20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 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 室、浴室或厕所中。   7.2.21当室内心内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 套管中。   7.2.24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   7.2.25输送温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 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6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7.2.26的规定。   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领管道之间的净距 表7.2.26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管道和设备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注)   电气设备 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 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 30 不允许   相邻管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 2   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 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7.2.28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净高不应小于2.2c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 施;   (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 保证吹扫放效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7.2.29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   7.2.30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备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表前;   (2)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   (3)点火器和测压点前;   (4)放散管前。   7.2.31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 1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7.2.32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7.2.34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 应有接口;   (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销母)或 管卡固定;   (5)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   2.2瓶装液化石油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   6.6.2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饭时,可减少到 0.5m;   (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6.6.3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6.6.6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m3时,可将其设置在建设物附 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不 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应是通风良好,并没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   2.3燃气的计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3.2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3.4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 的地方;   (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7.3.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 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2.4居民生活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4.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3居民住宅厨房内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   7.4.5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 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   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小不于1m的通道。   7.4.6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   (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   (4)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或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 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5)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7.4.7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 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2.5公共建筑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5.1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7.5.2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 施。   7.5.3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2.6燃烧烟气的排除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   7.7.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7.7.2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 和换气次数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 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7.7.4公共建筑用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吸气罩。   7.7.5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7.7.6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7.7.7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5m;   (2)当烟囱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 下10度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m;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屋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长的阴影城;   (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7.8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3Pa;   (2)热负荷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不应小于10Pa;   7.7.11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 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 板。   7.7.12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 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7.7.13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   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 孔。   7.7.14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C以上。   7.7.15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   3 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   3.1一般规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97   2.1.1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 用16~20℃。   2.1.3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 应采用18~22℃   相对湿度应 采用40%~60%   风速 不应大于0.2m/s   2.1.6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 应采用24~28℃   相对湿度 应采用40%~65%   风速 不应大于 0.3m/s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6.2.2的规定。   室内采同计算温度 表6.2.2   用房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地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3.2采暖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3.4.10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 气等安全措施。   3.6.3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入口的供 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3.6.24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镶嵌在建筑结构里的立 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3.6.25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密封措 施,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3.6.27采暖管道不得同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或可 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3.3通风   《采暧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4.6.29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 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 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管辖的楼层数,不 应超过十层。   4.6.3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 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4.6.31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 或可燃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上述风管外壁敷设。   4.6.33输送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在穿过建筑物的 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隔热层,其厚度应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 不超过80℃确定。   4.6.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应采用 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 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 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 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 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3.4空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5.1.3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值不应大于50Pa (smmH2O)。   5.1.13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 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 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 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 冷负荷。   5.3.8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按表5.3.8采用;   民用建筑最小新风量 表5.3.8   房间名称 每人最小新风量/(m3/h) 吸烟情况   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商店 8 无   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室、餐厅、舞厅、医院的门诊部 17 无   和普通病房 17 无   旅馆客房 30 少量   5.3.10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富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 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5.5.6采用水冰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 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用氨作制冷剂。   《住宅没计规范》 GB50096-1999   6.4.5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 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3.5制冷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6.1.10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   6.2.4风冷式冷凝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8℃。   6.2.5压缩机气缸水蓄的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高于45℃   6.2.6所有贮存制冷剂且在压力下工作的制冷设备和容器,均应设置安全阀。 氨制冷系统的排氨口必须装设排放管,排放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 物的屋脊5m。   6.2.7当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氟利昂压缩式制冷机时,各台的制冷剂管道, 不得连通。   6.4.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两个互相尽量远离的出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出口 直接对外,且应由室内向外开门。   6.4.6氨制冷机房的电源开关,应布置在外门附近。发生事故时,应有立即 切断电源的可能性,但事故电源不得切断。   6.4.7氨制冷机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和安全器材(如灭火器和防毒面具 等)。   6.4.8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其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5℃。氨制冷机房 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3.6自动控制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三、工艺或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7.2.5.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 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7.4.1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1.然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   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疑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7.4.2 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剂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3.7消声和隔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8.2.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 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8.2.8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孔洞四周的缝隙,应填充密实。   8.3.1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 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4 电气和防雷设备   4.1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 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 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 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 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 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 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 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 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 应同时受到损坏。   3.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2.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 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表2.2.2   敷设方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芯 铝芯   裸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于上:   室内 L≤2m 1.0 2.5   室外L≤2m 1.5 2.5   室内外2≤L<6m 25 4   2<L≤16m 4 6   16<L≤25m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线糟敷设 0.75发 2.5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2.5   2.2.11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2.12在TN-C系统中,PEN钱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3.2.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遗护或置于人的伸臂 范围以外。   3.2.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植)容易被触及的探带电体必须设 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 的IPZX级。   4.4.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4.7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 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4S。   4.4.21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4.5.6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 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 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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