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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三)

建标[2000]85号颁布时间:2000-04-20

     2000年4月20日 建标[2000]85号 附件:3.2建筑构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87   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 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7.1.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 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 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 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7.1.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 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1.6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 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 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 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 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并、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并,应分别独 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 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并应每隔2~ 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并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 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5.1.6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 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 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 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 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6J25-86   5.2.3档案库严禁用明火采暖。烟囱不应穿越或紧靠库区。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6.2.1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2.7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材 料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7.2.1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 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7.2.2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50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 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7.2.3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7.2.4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 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7.2.5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6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7.2.7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非 燃烧体。   7.2.1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 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隔墙和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1997年版)   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 烧材料,屋顶金同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 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 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 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 实。   《商店建设设计规范》 JGJ48-88   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被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 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7.1.4剧场建筑内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非燃烧体。   7.1.6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 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7.1.13舞台内严禁设置煤气或天然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 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91   5.1.2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 丙级防火门。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2.4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   5.2.1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1.00h的非燃烧体。   3.3建筑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 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 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 应采用A组装修材料。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 用八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表3.2.1的规定。 表略   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料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3.3.1的规 。 表略   3.4.1 地下民用建筑的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料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3.4.1的规定。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 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占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表略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 面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7.1.8剧场建筑内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 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和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90   4.0.6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 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 体的材料。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7.2.10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 燃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4防烟和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1997年版)   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 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 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 积的5%。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 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 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1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3/h)   <20层 25000~30000   20层~32层 35000~40000   防烟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表8.3.2-2   系统负担层数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20层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20层~32层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合用前室 18000~22000   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3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3/h)   <20层 15000~20000   20层~32层 22000~27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   自然排烟条件时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4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民量/(m3/h)   <20层 22000~27000   20层~32层 28000~32000   8.3.3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风道时的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 应分别设置。   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 于30m小计算。   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必须共用一个送风系统时,应 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 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楼梯间每隔二至三层应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 设一个。   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 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天窗房间或设固定 窗的房间。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 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 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此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 m3/h)。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m3/h计算。   3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h换气计算;中庭体 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 小于102000m3/h。   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 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 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四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 动开启装置。   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 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 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7.1.11剧场建筑内的观众厅屋顶或倒墙上部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7.1.12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 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10.3.1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每座占地   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没有卤代烷,二 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 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 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 检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 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电子计算机房的生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4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1类汽车库、2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 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91   5.3.1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86-92   6.0.8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 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8.2.3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 行包库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当综合型 站房的非站房部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86   5.2.1甲极档案馆应在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I6-87   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 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 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 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 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 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 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3.1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 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 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50045-95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仅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 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 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 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 的公共建筑。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 定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 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检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 应低于   1.001X。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16-87   5.3.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 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 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入口 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并应设有明显标志。《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50045-95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民 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 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 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6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设一个:   1 Ⅳ类汽车库。   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3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 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玻道毗邻 设置时应采用防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6.4.4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 于两个。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0-87   3.6.3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 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3.6.4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3.6.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 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   4.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 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7.2.2剧场内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88   7.2.1电影院的池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 外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地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7.2.2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 小于3m。   7.2.3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严禁设锁,不得没门槛。   7.2.4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其宽度。   7.2.5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 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6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90   4.0.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展的安全 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4.2 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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