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14
2001年9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根据
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对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2000年
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9年。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
停止收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历次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
已执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
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三)有无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
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行为;
(五)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七)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
部、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落实。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部门、重
点收费项目要下查一级,具体检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主管
部门确定。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
导,了解进度。
(三)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从10月初开始到12月末结束。各地价格、财政、
监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安排自查、抽查和全面检查的具体时间。对一般检查
对象,可安排收费单位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
30%。对取消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逐项进行检查,对土地管理系统、建设系统的收
费情况及举报、投诉案件要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土地管理和建设部门
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
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检查。要按照要求,
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配合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做好
检查工作。
(三)各级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不严格进行
自查以及抗拒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对检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
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专项检查的
意义,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价格、财政、监察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六)认真做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和住
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完
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管理政策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
土地、建设部门要在2002年1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分别上报国家计委、
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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