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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四)

建标[2000]85号颁布时间:2000-04-20

     2000年4月20日 建标[2000]85号 附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5.3.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 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 按表5.3.8减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功尽端时,应按表5.3.8减 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 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 表略   三、不信纸采用体积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 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 离。   5.3.10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 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 算。 表略   5.3.11 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 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表略   5.3.12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 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表略   5.3.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 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共用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略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 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 .的规 定。 表略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 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流 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流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 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 不应设置门槛。 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6.0.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 动灭火系统时,其里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室,室内最远 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88   7.2.2电影院建筑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7.2.3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 只设1个)。   7.2.4 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流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6.3托儿所、幼儿园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房间布置 房间名称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文化馆建筑设主规范》 JGJ41-87   4.0.4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麦4.0.4 部分 部分双面布 房单面布房 群众活动部分 2.10 1.80 学习辅导部分 1.80 1.50 专业工作部分 1.50 1.20   4.0.7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   4.2.2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并不应设置门褴。   7.1.6殡仪馆内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百人不少于 0.65m计算。   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5.3.7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 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上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 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 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注:电梯不能作为流散用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 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人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0m2。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流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 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来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 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 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 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 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 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 钢套管保护。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 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直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 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 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表6.2.9 高层建筑 医院病房楼 居住建筑 其他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1.30 1.10 1.20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倒拉门、 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5.4.2防火门应为向流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 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 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J16-87   7.4.7民用建筑的疏散用门应向流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 每楼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后方向 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86   5.1.2档案馆建筑内防火门宽度应不小于1m。   5.3.2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6.4.3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 楼梯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5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4.0.4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 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 火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7.2.2剧场内的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88   7.2.7电影院内的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人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2.1博物馆内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 之外。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   6.4.1中小学建筑中的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 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3.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BB50226-95   8.1.5铁路旅客车站内旅客用楼梯及安全疏散通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安全疏散口及每层楼梯净宽度,应根据人流计算,并不得小于1.6m。 2安全疏散口通路净宽度不得小于3m。 4.4消防电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50045-95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 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J16-87  8.1.1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 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 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8.1.3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 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 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 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8。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 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 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 0.10MPa   (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h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5.2室外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8.2.1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 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 规定。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表8.2.1 人数/万次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 (L/s) ≤1.0 1 10 ≤2.5 1 15 ≤5.0 2 25 ≤10.0 2 35 ≤20.0 2 45 ≤30.0 2 55 ≤40.0 2 65 ≤50.0 3 75 ≤60.0 3 85 ≤70.0 3 90 ≤80. 3 95 ≤100 3 100 往: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 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 8.2.2-2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8.2.2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 用水量确定。 一、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表8.2.2-1 名称 基地面积 附近居住区人数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备注 /ha /万次 次数 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 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 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 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L/s) 表/ 8.2.2-2 耐火等级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0001~50000 >50000 一、二级 10 15 151 20 251 30 三级 10 15 20 25 30 - 四级 10 15 20 25 - - -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接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 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 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 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消防用水量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50045-95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 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 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略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 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范: 1 1、Ⅱ类车库 20L/s; 2 Ⅲ类车库15L/s; 3 Ⅳ类车库10L/s。   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 列要求: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 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 的水枪   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2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 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 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16-87   8.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平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 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8.3.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 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50045-95   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技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高层居住建筑除外)。   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地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 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地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 计算。 5.3室内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8.4.1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 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 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房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 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8.6.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室内消防给水管 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按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 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 全部用水量。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 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 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栓出水,并根据本规范 表8.5.2规定的流量确定。 表略 四、没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 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 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 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几个。 六、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 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8.6.2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没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检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 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拄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86-92   6.0.7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50045-95   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 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 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 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消防监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 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 不应小于100mm。  十八层及十八层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间双出口型消火栓。   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合用消防泵时,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 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 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 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5消火栓检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 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 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7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m3 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 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 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 位消防水箱。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60-90   5.1.4各级公路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 置适用扑灭汽油、柴油类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候车厅应设室内消火栓。 5.4固定灭火设施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J16-87   8.7.1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二、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 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 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 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 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 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 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 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 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8.2.4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应接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16-87   8.7.2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 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7.1.2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 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7.1.3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 水幕。   7.3.2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 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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