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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业司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建建工[1995]9号颁布时间:1995-02-05

     1995年2月5日 建建工[1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司(工程 部),部分省建工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建设兵团基建局: 为了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搞好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 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项目经理培训 项目经理必须在建设部确认的培训点,按照《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大 纲》和教材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点颁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 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取得《培训合格证》者即可担任项目经理岗 位职务。 在进行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时,未经建设部批准的单位组织项目经理培训,其所发 证书无效。 二、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一)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和注册工作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开始。各地区、各 部门可布置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的申请工作,同时成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工作,并报建设部建筑业司备案。 (二)对项目经理进行资质考核、定级,按《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和标准进行。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按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所在企业的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施工管理能力作出综合评价由企业法 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 印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附件:各地区、各部门的代号 地区、部门名称 代号 地区、部门名称 代号 北京市 10 青海省 81 天津市 30 宁夏自治区 75 河北省 05 新疆自治区 83 山西省 03 西藏自治区 85 内蒙古自治区 01 电子部 78 辽宁省 11 冶金部 68 吉林省 13 煤炭部 90 黑龙江省 15 地矿部 91 上海市 20 电力部 92 江苏省 21 化工部 93 浙江省 31 铁道部 94 安徽省 23 交通部 95 福建省 35 林业部 96 江西省 33 邮电部 97 山东省 25 水利部 98 河南省 45 机械部 99 湖北省 43 中国轻工总会 66 湖南省 41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69 广东省 51 中国有色总公司 76 海南省 57 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77 广西自治区 53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79 四川省 61 中国石化总公司 80 贵州省 55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86 云南省 65 总后营房部 87 陕西省 71 国家建材局 88 甘肃省 73 3.报地区、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考核; 4.报建设部核准[申报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现岗职务、施 工经历、代表工程(2个)情况(名称、面积或造价、规模、质量等级、评价单位、 竣工日期等)]; 5.各地区、各部门对经建设部核准的项目经理进行注册,并颁发一级《建筑施 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名单(姓名、工作单位、证书号)报建设部备案; 6.一级项目经理名单将在《建筑时报》上公布。 (四)二级以下项目经理由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一级项目经理的认定程序组织考 核和注册,并将审批结果报建设部备案(包括项目经理的姓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所在企业名称及企业资质等级)。 (五)对曾经担任过项目经理,因工作需要调离或提升职务,但仍从事工程项目 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按《办法》进行资质认证。资质申请条件以1990年以后承担 的工程项目为准。 (六)参加建设部和新加坡建筑业发展局联合举办的"发展中国建筑业研讨班"培 训,并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颁发的结业证书的学员,可不再经过国内培训和考核, 直接颁发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三、项目经理资质实行动态曾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 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一般在当年的11~12月份进行,复查结果于次年3月底 前报建设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升降及复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应予以公布。 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 印制,全国通用。其中一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正、副本的日期上 盖有建设部章,发证机关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建设司(局),并加盖相应的印章(印章应压盖照片)。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证书》的编号统一采用十位数,第一、二位数为 地区、部门代号(见附件),第三、四位数为市、县或工程局代号(各地区、各部门 自行确定),第五位数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代号(一级项目经理代号为"1",依此类 推),后五位数为同级项目经理的流水号。 (三)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持本地区、本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 信到建设部建筑业司换取介绍信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办理 领取证书的有关手续。 五、各地区、各部门可依照《办法》及本《实施意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 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于1995年4月底前报建设部建筑业司备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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