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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建办建[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1-01

     建办建[2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 房部工程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 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以下 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以下 简称《实施意见》),保证按计划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位的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 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就位的 企业包括:   (一)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建建[1996]608号)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试行)》(建施[1993]770号),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 和施工承包企业;   (二)领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的专项承包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三)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 证书的企业;   (四)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设 立,并取得了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符合《规定》以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二、申请与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 请表》。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 时申请。   (二)根据新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建筑业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 质等级。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建设部建建[1995]533号文执行。   建筑业企业定级后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就位时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原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新的总承包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级别资质标准的,应当按 所能达到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相应类别、级别就位。   (三)就位期间不接受新成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各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 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   (四)经审查,建筑业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级别标准的,资质审批部门按企业实际 达到的级别批准资质。   (五)资质就位期间,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申请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同时,还 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建设部审批。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特级、一级资 质的企业,其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六)直接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请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是指中央管理的建筑业 企业和有建筑业企业的中央管理的大型工贸企业。目前仅指如下企业:   1、中央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港湾建 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 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2、有建筑业企业的中央管理的大型工贸企业:   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 团公司。   上述企业以外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申请。   三、工作步骤   全国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就位工作定于2001年7 月1日开始至2002年6月30日结束, 分为三个工作阶段:   (一)就位准备阶段:2001年4 月27日开始至6 月30 日结束。   1、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和本就位意见,使 各地区、各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均了解其内容。特别是从事资质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建筑 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切实掌握新的规定和标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以及中央管 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 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这次资质就位工作的方案或计划,在今年5月底以前报建设部 建筑管理司。   3、加强对使用计算机进行申请和审批的培训。这次资质就位工作,将对部分企业 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与纸面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各地和中 央管理的企业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有关建筑业企业数据库,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 和项目经理的数据库。   (二)申请与审批阶段:2001年7月1日开始至2002年6月30日结束。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按照《规定》和《标准》,对建筑 业企业分批进行资质审批,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建设部对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就位,分四批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根据工作进程,分别参加其中各批的申请, 也可集中在一批申请。   第一批申请期为2001年7月1~15日;   第二批申请期为2001年10月8~20日;   第三批申请期为2002年1月4~15日;   第四批申请期为2002年4月1~15日;   2002年4月16日以后,不再接受企业的就位申请。   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等部门尚未脱钩 的直属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由其主管部门于第四批申请期内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 请。   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就位的时间安排,在2001年7月 1日~2002年6月30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工作总结阶段:2002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以及中央管理 的企业,在就位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资质就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工作总结报告, 于2002年8月30日前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四、资质证书的换发   (一)建筑业企业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后,由资质审批部门向企业发放建设部 统一印制的新资质证书,同时将旧证书收回销毁。   (二)2002年7月1日前,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新资质证书的,可以继续使用旧资 质证书,2002年7月1日后旧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   (三)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旧的资质证书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收回销毁。其中直接向建设部申请资质的企业,其旧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建 筑管理司收回销毁。   五、工作纪律   (一)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规定》和 《标准》。各级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对企业填报的资料、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 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防止和避免失职、渎职行为。   (二)在资质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 重大问题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应有文字记录。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越权随意干预资质 审批工作。   (三)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对各类企业的申请要一视同仁,要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四)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各种不廉政和腐败行为。对在资 质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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