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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什么权利?

颁布时间:1999-10-11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怎样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什么权利?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 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 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 款的违约责任。   从90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 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 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 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久工 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 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 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 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 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 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 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发包人对工 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 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 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 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 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忻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 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 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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