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法规 > 正文

什么是隐蔽工程?怎样进行隐蔽工程?

颁布时间:1999-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99信息】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 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 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 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 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实践中,当工程 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 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 加隐蔽工程的作业。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 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 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 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 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 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因为发包人不进行检查,承包人就无法进行隐 蔽施工,因此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 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 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 行隐蔽。在这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 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