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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怎样对工程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颁布时间:1999-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99信息】 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 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保护发包人的利 益,合同法规定了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 工地代表。发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负责 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以及其他应当 由发包人解决的事宜。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检查。 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除此之外, 发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人应当是具有相应工程监理 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及工程建设咨 询公司。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应当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实施工 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 工程的承包人。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 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建设工作实施监督。   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 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工地代表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当 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工地代表和监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协助,并应发包人的 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月份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施工进度报告表、 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质量要 求的,当发包人或工地代表、监理人提出改正要求的,承包人应当立即改正,不 得拒绝。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另一方面发包人的检查行为要 合理,不能因此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这也是从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维护承 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发包人的检查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如果因为发包人或者 工地代表、监理人的不当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正常作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顺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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