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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体艺[2002]12号颁布时间:2002-07-04

     2002年7月4日 教体艺[2002]12号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 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 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 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 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 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 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   (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 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 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   (二)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各地实施《标准》的比例扩大到50%的中小 学校和所有高等学校。   (三)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标准》。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 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 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 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八、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文及相关附件转发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学 校)。 附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的 “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 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 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 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 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 二年级为一组,小学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 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一)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三项。   (二)小学三、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四项。   (三)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 选测项目为三项:从台阶试验、50米×8往返跑中选测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 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 卧起坐中选测一项。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级(含大学)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 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台阶试验、 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台阶试验、800米跑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 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项。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选测项目由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随机确定。考虑到 城乡的不同情况,《标准》中的台阶试验项目农村学校可选测相应项目,城市学校统 一进行台阶试验的测试。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 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略)和附表2 (略)。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 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 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小学按照组别两 年评定一次,其他年级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 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 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 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 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 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 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 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 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 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 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 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 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 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 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见附表7,略)存 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 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 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 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 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 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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