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做好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教财[1993]17号颁布时间:1993-03-05
1993年3月5日 教财[199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国
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院校:
为适应高教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1992年6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
这一改革措施,对改变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观念和体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调动广
大学生积极性,起到了良好作用。但也出了一些问题。为使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
改革和管理健康顺利的发展,现对1993年高校收费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各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1992年的收费工作
情况,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检查总结,主要内容为各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收
费的项目、标准以及贯彻教财[1992]42号文件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根据
国家和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各地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处理结果
在6月30日前报国家教委,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学杂费的标准应基本稳定。若有变动,应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对已在校学习的学生,
收取学杂费的标准,均不得调整。
三、各普通高等学校公布1993年招生简章时,应同时向社会公布收费的项目和标
准,接受社会监督和供考生填报志愿之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变。
四、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
定执行,不得超越权限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按学期或学年进行,不得跨学年
预收。
五、对农业、林业、航海、师范、体育、民族等普通高等学校享受专业奖学金学
生的收费问题仍按国家已有的规定执行。少数需进行专业奖学金改革试点的学校,应
将方案报主部门和国家教委审批后执行。
六、1993年各普通高等学校应集中力量抓好与收费改革相配套的奖、贷学金的政
策调查研究及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
提供帮助,不使学生因经济困难原因影响学业。
七、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政策性强,事关稳定大
局和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成败。各校及其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
绝不能掉以轻心。对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中出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提高认识。
并在1993年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杜绝乱招生、乱办学、乱收费、乱发文凭现象的发生,
以进一步发展大好形势,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