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1日 劳社部函[1999]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
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中编办函[1999]98号)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将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确保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
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
号)要求,尽快完善省级政府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和机构建设。特别是要按照中编
办函[1999]98号复函精神,积极推进各市(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划转
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没有统一展开之前,可先将目前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管
理机构和相关经办机构及其人员成建制地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
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限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
持和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和人员平稳过渡,确保医疗保险
基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附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
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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