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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2]54号颁布时间:2002-05-27

       2002年5月27日 人发[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 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 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 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房地 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 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 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作答的方式。   (二)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7月21日上午9:00-11:30。   (三)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 房地产经纪基本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政策法规知识等。   (四)考试的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表1)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存档);   3、单位出具的本专业工作年限、房地产经纪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4、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二)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 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考试管理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 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认定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地将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考试信 息软盘及申报材料于2002年8月10日前报“考试办公室”。   (五)“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呈报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合格人员的名单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 (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建设执业网(http://www.cpear.com)和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七)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 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五、认定考试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地人事、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严格认定考试工作程序,确 保认定考试工作质量,对在认定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 肃处理。   (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子牛 柴强   联系电话:(010)68318963  68318964             88083151  8808315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附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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