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2]26号颁布时间:2002-03-12

     2002年3月12日 人发[2002]26号 海关总署: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 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77元、副署长165元、司长153元、副司长14 3元、处长133元、副处长124元、科长115元、副科长107元、科员99 元、办事员92元、高级技师124元、技师113元、高级工102元、中级工9 3元、初级工84元、普通工77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将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 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96元、副署长183元、司长170元、副司长159元、 处长148元、副处长138元、科长128元、副科长119元、科员110元、 办事员102元、高级技师138元、技师126元、高级工114元、中级工10 4元、初级工94元、普通工8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平稳实施。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