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2]25号颁布时间:2002-03-12
2002年3月12日 人发[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具体办法是: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总警监189元、副总警监179元、一级警监169元、二级警监161元、三级
警监153元、一级警督145元、二级警督138元、三级警督131元、一级警
司124元、二级警司117元、三级警司110元、一级警员104元、二级警员
98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总警监2
11元、副总警监200元、一级警监189元、二级警监180元、三级警监17
1元、一级警督162元、二级警督154元、三级警督146元、一级警司138
元、二级警司130元、三级警司122元、一级警员115元、二级警员108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平稳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