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代发[1996]24号颁布时间:1996-11-15
1996年11月15日 民代发[199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
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痛放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
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
(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
9元、65元和15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
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略)
二、“三届”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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