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1992年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劳薪字[1992]34号颁布时间:1992-08-13
1992年8月13日 劳薪字[1992]34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
部《关于做好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4
号)精神,现就安排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工资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2年批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仍应按照国务院国
发[1989]52号文件和劳动部劳薪字[1991]3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处理,
即以本人1992年4月1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和
1991年5月1日以后军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给每个干
部增加的工资)的80%,加上军龄工资(按每年1元计算)与1991年粮油提价补
偿6元之后,再减去20元(其中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就近套入所在
企业执行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件颁布的六类工资区参考工资标准。接
近正级的套正级,接近副级的套副级。工资额与正级或副级标准相等的,分别套入相
应的正级或副级。
上述转业干部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是指六类地区的军队标准工资,转业到其他
类别工资区的干部,其工资标准应先按六类工资区企业的参考工资标准进行套改,然
后再按企业所在工资区类别的同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转业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企业的军队干部,其入厂工资按第一条的意
见确定,待其明确岗位(职务)和技能等级后,再按所上岗位或所任职务及相应技能等
级确定其基本工资。
三、转业干部在套入企业工资标准后,标准工资水平低于所在企业同等职务(岗
位)、同等条件干部的,可由企业参照本单位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
工资水平确定。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企业后的奖金、1992年粮价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
遇,按所在单位同职务(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
五、鉴于目前全国已有相当一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钩浮动办法,工资形式由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取
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和本人劳动贡献的大小,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化,企
业正在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因此,军队干部转业
到企业并确定标准工资后,其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按所在企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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