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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1991年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劳薪字[1991]37号颁布时间:1991-07-29

     1991年7月29日 劳薪字[1991]37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 部关于199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29号) 精神,结合企业工资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具体处理问 题通知如下: 一、1991年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的标准工资,仍按国发[1989]52 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套改。具体套改的原则和办法是:按本人1991年4 月30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和1991年5月1日以后 军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给每个干部增加的工资)的80% 加上军龄津贴(仍按地方标准每年0.5元计算)与今年粮油提价补偿6元之和减去 20元(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数额,就近套入所在企业执行的劳动部 劳薪字[1991]32号文件颁发的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接近副级套副级,接近 正级套正级,工资额相同的套相应的正级或副级,此外,与其他职工一样领取副食品 价格补贴。 二、转业干部分配到其他工资区类别企业的,其工资标准先按照六类工资区企业 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然后再按照企业所在工资区类别的同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三、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在套入企业工资标准后,凡标准工资水平低于所在企 业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件干部的,由所在企业参照本单位同等职务(岗位)、同等 条件人员的标准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到没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军队干部,在原军龄津贴 计入工资后不再增加,也不发工龄津贴。转业到实行内部工龄津贴的企业的军队干部, 可按所在企业规定的标准领取工龄津贴,但原计入工资中的军龄津贴部分,不得重复 计算工龄工资。转业干部的工资列入企业成本。转业干部的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按照所在企业同职务(岗位)人员的标准及发放办法执行。 四、鉴于目前全国已有相当一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钩浮动办法,工资形式由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决 定于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和本人劳动贡献的大小,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化,企 业还要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因此,军队干部转业 到企业并确定标准工资后,其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应按所在企业的办法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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