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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发[1999]68号颁布时间:1999-06-24

     1999年6月24日 人发[19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 育)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取得 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培训证书管理上,还存在着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不够规范 等问题。须大力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特别是证书的管理,使培训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此,人事部决定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 是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培训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人事部监制,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通用。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经商财 政部有关部门同意,印制证书工本费从中央财政拨给人事部的行政机关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提供证书样本,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作、管理和发放。 三、培训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共八位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八位序号前加 “国”字;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八位序号前加本地区的汉字简称。八位数字自左至 右第一、二位为部门或地(市)代码,后六位为证书序号。 四、培训证书发放对象为公务员,证书由公务员本人保管。公务员参加由政府人 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其他类型 的培训均应在证书上登记。公务员参加上述各类培训时,须将培训证书交与施教机构, 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培训科目、学时和成绩,学员所在单位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五、政府人事部门对培训证书实行不定期验证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本行政辖区内的验证工作。如发现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 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建立健全培训证书补办、更换制度。对损坏或者遗失的培训证书,由公务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补发, 并按要求补记证书登记内容。培训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凭原证书由发证部门更换, 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 七、已经印制和发放培训证书的单位,应逐步更换全国统一的培训证书,更换证 书工作在2000年7月1日以前完成。 八、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1日期间,公务员参加的各类培训, 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予以确认,并做好衔接工作。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实行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公 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一次系统整顿,切实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促进公务 员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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