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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人发[1999]65号颁布时间:1999-06-17

     1999年6月17日 人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关于“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年度指标”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管理工作,加强专业技 术职务的宏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 总结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制定 本地区、本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 次设置原则,研究制定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 二、事业单位依据其上级人事(职改)部门确定的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 则,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 例方案,属地方的,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属中央部门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 批。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 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业 技术职务总量(包括高、中、初级职务分类数和总数)的增减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工作情况报我部备案。 如所属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人员变化及其他原因,需要国家给予增补增岗数 额的,可由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我部审批后专项下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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