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薪字[1992]42号颁布时间:1992-10-13
1992年10月13日 劳薪字[1992]42号
冶金部: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
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企
业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现
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调整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等级的划分
根据冶金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关于颁发<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
生管理通用规程>等八项管理与分级规程的通知》,将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分为一、二、
三、四级,将露天采矿津贴分为一、二、三级。各企业重新确定的实行津贴的范围和
等级,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二、提高后的津贴标准
高温冶炼岗位津贴:一级每人每天1.70元;二级每人每天1.30元;三级
每人每天1.00元;四级每人每天0.70元。
露天采矿津贴:一级每人每天1.70元;二级每人每天1.20元;三级每人
每天0.80元。
三、增资指标
你部直属企业中高温冶炼艰苦岗位职工人数为2.4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
0.95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58.14万元。直属企业中露天采矿艰苦岗位
职工人数为1.09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20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
33.35万元。各地区所属冶金企业调整高温冶炼及露天采矿津贴标准所需增资
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调剂解决。
四、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分两年调增工资总额基数;未挂钩企业
今年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从明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
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的上缴基数。
五、对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
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以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也可
以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提高津贴
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六、调整后的高温冶炼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可以从1992年
1月起,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安排确定。
七、在调整高温冶炼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采
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部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
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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