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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关于调整煤矿井下工作津贴的函》的复函

劳薪字[1992]41号颁布时间:1992-10-13

   1992年10月13日 劳薪字[1992]41号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煤矿井下工作津贴的函》(中煤总劳字[1992]第188 号)收悉。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 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 企业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煤炭企业井下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请参照执行: 一、井下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采掘工人和辅助工人以及下井工作的井下基层干部。 二、提高后的井下津贴标准为: 井下采掘为3.00元/每工; 井下辅助为1.50元/每工。 三、增资指标: 你公司直属企业享受井下工作津贴的职工共106.83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提 高1.03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2805.89万元。地方所属煤矿提高井下 工作津贴所需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解决。 四、资金来源: 由于煤矿企业都实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可分今、明两年调增工资 总额基数。 五、关于实施中的几个具体意见: 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 岗位津贴标准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结合起来,既可以用于提高井下岗位津贴标准, 也可以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提高岗位 津贴标准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六、提高后的井下津贴标准,自1992年1月起执行。 七、在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措施切实保证 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井下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及实施中有何 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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