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对交通部《关于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方案意见的函》的复函
劳薪字[1991]34号颁布时间:1991-07-13
1991年7月13日 劳薪字[1991]34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方案意见的函》
([1991]交函人劳字2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海江船员、潜水员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
依次分别提高40%、55%(含20%夜餐费)和48%。同意航标人员的标准水平
比照海江船员提高的幅度进行安排。远洋船员伙食津贴标准中国外上货部分的比重,
由现行的30%提高到40%。
二、调整远洋船员、海江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按原
开支渠道开支,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调整后增加企业开支部分不调减你部承包基数。你
部直属企业调整标准新增加部分不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直接在成本中列支。所需
增资计划指标,包括在国家核定你部的1991年工资总额计划内(劳计字
[1991]24号文),由你部自行调剂。调剂不了的,请你部统筹考虑、测算,
并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办理。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建立对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定期测算,正常调整制度
问题,以后如遇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较大时,可由你部根据实际测算情况提出具体调整
意见,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请你部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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