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调整航空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3]303号颁布时间:1993-11-02
1993年11月2日 劳部发[1993]303号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航空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的函》(人薪函[1993]15
号)收悉。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
知》(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调整航空企业艰苦岗位津
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原则上按照国家原批准的艰苦岗位范围执行。其他少数
需增加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
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12.7484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
1.0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325.08万元。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公司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公司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
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
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
作。
你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
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