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劳薪字[1992]43号颁布时间:1992-10-12
1992年10月12日 劳薪字[1992]43号
化工部: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
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
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在1979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
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
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
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
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
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三、增资指标:
你部直属企业中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共7000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1元计
算,月核增增资指标为19.64万元。各地区所属化工企业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标准所需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解决。
四、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分两年调增工资总额基数;未挂钩
企业今年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从明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
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的上缴基数。
五、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
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以用于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
贴标准,也可以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
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
排。
六、提高后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可以从1992年1
月起,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安排确定。
七、在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环境
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岗位津贴而忽视这项工作。
你部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
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