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贯彻《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函
(92)财综字第40号颁布时间:1992-03-18
1992年3月18日 (92)财综字第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我部
下发了《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92〕财综字第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上述文件,做
好补偿工作,我们根据去年粮油提价补偿工作的经验和作法,结合今年采取粮价
补贴形式的情况,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以便我们内部在工作中掌握。
一、关于补贴范围和对象问题
1.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按照国
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2.根据国家增人计划招聘的乡镇干部,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
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3.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的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中,除实行家
庭承包自产自食的职工外,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和离休、退休(退职)
费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4.在职人员长期出国,在国内继续领取工资,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
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5.六十年代初精简的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管理,按月发给救济金,并由国
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6.符合待业保险规定,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救济金,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
量口粮的待业职工,可列为补贴对象。
7.定期享受生活费的文史馆馆员及民主人士等,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
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8.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补贴对象:
(1)以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按照
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顶岗人员。
(2)全民所有制单位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抽调、借用以及并入和代培,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
9.委托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代培的学生,属于在职职工,视同在职
职工对待;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委托代培的学
生,由委托单位按照大、中专在校学生对待。
10.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老知青安置人员,并由国家供应
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原则上应列为补贴对象,但鉴于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是
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1.“三资”企业职工的粮食提价补贴,按“三资”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地方
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2.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
价定量口粮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3.街道和城镇办的小集体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
粮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4.某些特殊工种,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由子女顶替,本人
仍属在职职工,其子女属在岗不在册,也不吃商品粮(父母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
理户粮关系对调),部分人员已按国家正式职工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但情况复
杂,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5.由于征地等原因取消责任田,但又因受城镇户口限制,不能吃商品粮或只
吃部分商品粮,且又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代管,享受定期
定量补助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除上述列举的人员外,均不属于补贴对象。
二、关于给予政策性亏损企业适当照顾问题
对因政策性亏损的国营企业,粮食提价给职工的补贴列支成本(费用)后,
完全 自行消化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酌情解决。
三、关于工种补助粮增加开支的资金问题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受到的影响,按照粮食
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种补助粮数量增加的提价补贴开支,由职工所在单位用自有资
金解决,其中政策性亏损企业的工种粮增加的补贴开支,无自有资金解决的,可
按照给予适当照顾的精神,由地方人民政府酌情解决。
四、关于异地安置离休、退休(退职)入员粮价补贴问题
在异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由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单
位负责发放粮价补贴。
五、关于提高城镇敬老院、福利院的社会救济人员伙食费标准问题
因粮食提价,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敬老院、福利院的社会救济人
员,是否提高其伙食费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六、关于提高劳改单位的犯人和劳教单位的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问题
为了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政策,保障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正常生活需要,因
粮食提价增加的伙食费支出,按每人每月不少于3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