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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2-10

     2002年2月10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 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 下出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外经贸部向获得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 并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于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对《经营资格证书》进行 年审。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 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 得含有食品)免于检验;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对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按有关 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检验检疫机构凭企业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含年审页、复印件加盖公 司印章)以及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文 件受理报检。企业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经营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并将货 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等分类列出,以方便检验检疫机构对 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办理免检放行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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