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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

颁布时间:1989-03-23

     1989年3月23日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是处理产品质量责任案件的主要法规依据。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条例》的贯彻 实施,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应当进一步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以促进社会经济活动 的健康发展。   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已经明确,新组建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和 组织协调全国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 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因此,应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为主负责《条例》的全面贯 彻实施。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贯彻《条例》中的原则分工明确如 下:   一、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所 属各级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 以配合。   二、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三、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 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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