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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颁布时间:2002-08-16

     2002年8月16日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 公字[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 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构成了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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