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颁布时间:1999-06-30
1999年6月30日 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广告中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的请
示》(苏工商[1999]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
是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的药品生产
或经营单位。我国医疗机构因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不得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活动;在
医疗广告中亦不得宣传药品。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或在医疗广告中
宣传药品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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