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09-05
1992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了[1992]价费字325号《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
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现将依据该通知制定的商标规费交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应按规定交纳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商
标规费后才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现仍实行核转制的地区,商标申请人应通过银行将应交纳的商标规费直接汇
至商标局;已实行商标代理制的地区,由商标代理组织直接向商标局交纳商标规费。
三、交纳商标规费,一律通过银行信汇。严禁用电汇或经邮电局寄汇商标规费。
四、交纳商标规费,填写银行信汇凭证时必须写明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及申
请人名称,具体写明商标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商标规费用途。商标申请人同汇
款人名称必须完全一致,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将此信汇凭证复印一份附在商标申
请书上,一并报送商标局。凡填写不清或写错信汇凭证,商标规费无法查对的,由申
请人自己负责。
五、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申请费100元、审查
费100元(计200元),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申请费、审查费后,
即开据商标申请审查费发票,寄商标申请人作核销凭据。此项申请费、审查费不论该
商标注册与否均不再退还。
六、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后,商标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商标注
册费100元,印花税票费5元(计105元),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人交纳的商标
注册费、印花税票费后,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出据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票费发票。
七、凡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其他
注册事项、商标续展迟延、延期申请、商标评审、商标证明、商标查询均应按规定在
申请的同时一次交纳该项全部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商标规费后出据商标规费发票。
上述申请书件如因手续不齐或填写有误被商标局退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
或改正后重新上报,如申请人不再继续上报其申请书件,商标局亦本再办理退款。
八、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的应一次交纳该项全部商标规费(商标转
让申请费、审查费、转让费,商标续展申请费、续展费)。核准注册的,商标局出据
商标规费发票。未核准注册的商标转让,商标局收取转让商标申请费100元,转让
商标审查费100元(计200元),开据商标转让申请审查费发票,并退回商标转
让费100元;未核准商标续展注册的,商标局收取续展注册申请费100元并开据
发票,退回续展费440元。
九、地方工商局在办理核转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宜时,应认真检查申请人
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汇出商标规费。凡核转报送商标申请及办理其他事项申请书件时,
核转机关都应认真填写《上缴商标规费清单》,此清单应一式2份一并上报商标局财
务室。商标局依此清单核对商标规费出据商标规费发票。
十、商标代理组织在寄送代理申请书件时,应认真填写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上缴
商标申请审查费清单》、《上缴转让变更等商标规费清单》、《上缴商标评审费清
单》一式2份一并报送商标局财务室。
十一、国内商标代理组织可预付一定的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商标局指定的银行
账户。商标局依据代理人提交的商标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每月月底为代理组
织出据已发生商标规费的发票。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及时掌握已发生商标代理业务费用
的数额,保持一定的预付款余额。商标申请人交纳商标规费的发票一律由各商标代理
组织出据。
十二、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规费的办法与国内商标代理组织相同,预付和
交纳的商标规费一律用美元汇款。在报送代理申请书件时,应认真填写涉外商标代理
组织《上缴商标申请审查费清单》、《上缴转让变更等商标规费清单》、《上缴商标
评审费清单》一式2份一并报送商标局财务室。
十三、商标规费应按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缴,
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按规定的涉外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缴。
十四、国内商标规费,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北京南礼土路分理处,账号890110-37。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交纳商标规费的
美元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4
10840。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
律以本办法为准。
此通知发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组织,并可向企业提供。
附件:一、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二、填写信汇凭证规范式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