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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颁布时间:1992-12-09

     1992年12月9日 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有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授权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一些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办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登 记。随着外商投资企业日趋增多,登记管理费也相应增长,必须加强对此项登记费的 收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在华开办的合资、合 作、独资企业,下同)的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等有关收费标准和使 用范围,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 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所规定的收费标 准及开支范围执行。   二、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当地外汇 管理分(支)局开立外汇额度账产。有关外汇人民币结汇,非贸易外汇留成额度的办 理,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收取的外 汇人民币结汇的通知》(工商办字<1988>29号)的规定办理。   对应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非贸易外汇留成额度,请各被授予核准登记权 的单位填制“非贸易外汇留成额度调拔单”,通过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调拔到国 家外汇管理局中央业务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额度账户内,账号:316800 105。   三、各被授予核准登记权的单位所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按收取总额 40%的比例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暂不上缴)。上缴款每半年汇交一次(上半年汇交时间为七月三十一日前, 下半年汇交时间为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上缴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 士路分理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账户(账号890560-92)。   四、为了及时准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的收缴情况,各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 核准登记权的单位,须定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报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计报表编报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其他被授予核 准登记权的单位,每半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执行情况 表”,同时抄报省或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表格式附后>。   五、为鼓励各单位按时、足额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的 积极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按时、足额完成上缴款的单位予以适当返还。   上缴的非贸易外汇额度不返还。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上缴款完成情况及非贸易外 汇留成额度调拨等情况,将定期进行检查。对会计报表编报质量好、报送及时和完成 缴款任务好的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适当奖励。对不按规定报送报表、无故 不交或长期拖欠应缴款的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视情况收回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 记权。   七、各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对历年来的外商 投资企业登记费进行认真的清算,对应缴而未交的部分,要及时补交,汇至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执行情况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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