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广告业务员证》费用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135号颁布时间:1991-05-06
1991年5月6日 工商广字[1991]第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中发[1990]16号,以下简称中发16号文件),我局治理“三乱”领导小
组在清理整顿各业务司(局)确定的收费项目发现,广告司于一九九零年十月十二日
发出的《关于贯彻执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几点意见(广字[1990]17号,
以下简称广发17号文)中关于《广告业务员证》收费项目的确定,未经国家物价、
财政部门核准,违反了中发16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广发对号文。自本
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应立即停止向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广告业务员
证》费用。(过去已收的不再追还)今后《广告业务员证》的成本费,开支由我局另
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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