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工商[1990]137号颁布时间:1990-05-11
1990年5月11日 工商[199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应当缴纳商标规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以下简称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该项申请手续齐
备,予以受理。为了正常开展商标工商,理顺商标费缴纳办法,决定改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局代收商标规费为商标局直接收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同时,应通过银行将商标规费
直接汇至商标局。在一个月内商标局收不到商标规费者,视为手续不齐备,其申请不
予受理。
二、申请人填写汇款单时必须做到商标申请人同汇款人名称完全一致,书写工整,
字迹清楚,并将此交易所复印一份附在申请书上,一并送商标局。
三、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被核驳,商标局在下发核驳通知书的同时,将注册费退汇
申请人(申请费不退)。
四、商标局收到通过银行汇来的商标规费后,根据审查结果,给申请人开出上缴
商标规费收据。
五、按照上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行一级核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
以代缴商标规费。每次核转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同时应如数代缴商标规费。
六、商标规费的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仍分别按现行标准和(81)工商总字第101
号文件执行。下拨的30%商标规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半年统一向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拨。
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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