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地发[1996]113号颁布时间:1996-05-15
1996年5月15日 地发[199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2年,邹家华副总理明确指示,要抓好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为此,地
矿部发出了《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地发[1992]243号)。
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
极开展工作,在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中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很多经验,对保
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起到了积极
作用。
1995年12月11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
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矿产品经营
单位进行全面整顿。为贯彻国发[1995]33号文件精神,抓好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
督管理和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做好各类矿山企业、矿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运销矿产品的全面整
顿工作。
二、矿产品运销整顿的重点内容是"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购或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各级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可在矿区出入口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严禁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破坏性开采的矿产
品进入流通领域。
三、对各类矿山企业、矿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运销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坚
决取缔非法经营。对违法运销矿产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两
部门各自的权限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为巩固整顿成果,维护矿业秩序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
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并于9月底前将矿产品运销整
顿及其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分别报地质矿产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国发[1995]3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