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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地发[1996]113号颁布时间:1996-05-15

     1996年5月15日 地发[199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2年,邹家华副总理明确指示,要抓好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为此,地 矿部发出了《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地发[1992]243号)。 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 极开展工作,在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中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很多经验,对保 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起到了积极 作用。 1995年12月11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 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矿产品经营 单位进行全面整顿。为贯彻国发[1995]33号文件精神,抓好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 督管理和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做好各类矿山企业、矿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运销矿产品的全面整 顿工作。 二、矿产品运销整顿的重点内容是"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购或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各级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可在矿区出入口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严禁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破坏性开采的矿产 品进入流通领域。 三、对各类矿山企业、矿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运销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坚 决取缔非法经营。对违法运销矿产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两 部门各自的权限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为巩固整顿成果,维护矿业秩序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 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并于9月底前将矿产品运销整 顿及其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分别报地质矿产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国发[1995]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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