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八)
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时间:1994-06-24
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公司登记
机关强令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
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按照国务
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