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十九)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净资产额;
(七)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八)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
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
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进行。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
即发行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
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
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
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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