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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 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 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 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 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 续。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 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 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 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 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 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 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 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 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运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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